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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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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留用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各省的规定,应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会有如下四种情形:

一、 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都愿意续订,继续按新劳动执行,暂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以后因为员工的原则,被单位以员工存在如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也不再支付本次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愿意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要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在证据上同时满足公司先要表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愿意续定,缺一不可。

二、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很多单位让劳动出一个书面说明,表示不愿意续签,最后劳动者申请到仲裁委,用人单位被判承担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述】

201072日,王某某到某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075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72日至201271日。某某公司依法购买了社保。王某某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77.91元。201272日,王某某向某某公司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其内容为"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再续签合同,按合同约定于201271日劳动关系终止。

王某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1224日裁决:

一、某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某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王某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虽然双方对银行卡工资清单及薪资明细单真实性都无异议,但薪资明细单更能直观反映王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故以薪资明细单确定王某某实领工资数额,最后12个月实领工资总额为31260.7元,20117月扣个税19.47元。最后12个月养老个人缴费金额共为1704.8元,其医疗个人缴费金额共为369.72元。因此,平均应发(应得)工资为(31260.7元+19.47元+1704.8元+369.72元)÷122779.56元。

某某公司出示"内部邮件证明材料"拟证明已通知王某某续签合同,王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陈述"没有看到邮件,上级没有通知续签合同的事,上级王琳颖在合同到期后只是问我签不签订合同,我说合同到期了就不签订了,然后我应公司的要求写了份说明"。原审法院认为,此材料上没有与王某某往来的邮件信息,也没有反映要求续签合同的内容,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证明事项不予采纳。王某某自认因个人原因不愿续签合同并书写说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该条"除外"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续订,二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虽然王某某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要求过王某某续订劳动合同,故不能适用其"除外"规定,因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王某某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应按两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2779.56元/月×2个月=5559.12元。

关于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当为王某某出具该证明,故对王某某要求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5559.12元。二、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承担5元,某某公司承担5元。

宣判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出具书面说明表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王某某自身。公司主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王某某沟通过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某在201272日书面表明不再续签。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必须要单位续签和劳动者不同意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否定了王某某认可公司主管与其就是否续订合同有口头沟通的事实,此有违法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部由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通过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除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劳动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的主管曾问过王某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以合同已经期满为由不再签订。王某某出具的不签劳动合同的书面说明系某某公司要求办理。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即"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是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但该法条的适用还需要满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订立和续订劳动合同均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法条表述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所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约人应当是用人单位,要约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续订两个方面,王某某自认的主管沟通过续订事实构成一个方面,但对于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在要约续订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明确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也必须由此才能判断是否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对此项前提条件,某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的事实基础。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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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 执业律所:
    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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